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赵占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53735元、评估费4612元、施救费8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宜,故申请将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为车辆,车辆登记注册地在河北省无极县,故无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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