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奇标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骏业路5号首层之二。
投资人:褚伟。
被执行人:佛山顺德区钊煌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华发路13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谭鸿秋。
审理经过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奇标五金厂与佛山顺德区钊煌燃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30245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佛山顺德区钊煌燃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奇标五金厂支付货款84175元及利息(以841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952.19元。因佛山顺德区钊煌燃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奇标五金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致函公安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谭鸿秋。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其下落,可随时举报给本院“执行110”,举报电话0757-226××××1、180××××0110。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货款841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952.19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9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顺德区钊煌燃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奇标五金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