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长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韩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贾长庆与被告韩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长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立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长庆诉称:2018年10月12日至13日,被告韩立军收购我的谷子35960斤,价款73700元。被告口头说发货后给我谷子款,后我给他打电话,他说走了,钱花了。2020年3月23日被告给我出具一枚73700元欠条。欠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被告外出,已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谷子款73700元,放弃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韩立军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2日至13日,被告韩立军收购原告贾长庆谷子35960斤,价款73700元。被告韩立军于2020年3月23日为原告贾长庆出具一枚73700元欠条。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谷子款73700元,放弃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农副产品收购票、欠条、录音光盘及文字翻译、长岭县大兴镇光荣村村民委员会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韩立军在原告贾长庆处赊购谷子并出具欠据,其应当按约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贾长庆要求被告韩立军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韩立军给付原告贾长庆谷子款737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郑雨薇 人民陪审员 杜永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孟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