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金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5刑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辽05执69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金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裁定拍卖随案移送的“字画十二幅、百达翡丽牌手表一块、项链两条”,其中四幅字画于2016年12月1日拍卖成交,共计拍得价款人民币44580元,其余拍品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执行标的物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2日,执行标的物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以(2021)辽05执恢6号立案执行,继续拍卖随案移送的字画八幅、百达翡丽牌手表一块、项链两条,同年4月13日上述财产拍卖成交,共计拍得价款人民币404201.10元,其中人民币6736.00元给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人民币397465.10元上缴财政。本院在总对总平台上对金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本案随案移送的“字画十二幅、百达翡丽牌手表一块、项链二条”已全部拍卖,拍得款项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金程的罚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581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该案系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无需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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