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华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田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华山与被执行人田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9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田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其与原告陈华山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退还房款协议》,并退还原告陈华山购房款7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陈华山负担800元,被告田娟负担860元。因被执行人田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华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华山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陈华山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9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