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杏花,女,1966年4月10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郭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黄**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杏花与被告郭玉兰、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杏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玉兰、黄**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杏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邱杏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美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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