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杏花,女,1966年4月10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郭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黄**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杏花与被告郭玉兰、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杏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玉兰、黄**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杏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邱杏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美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