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阿热,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川333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执行)。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6月2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被告辩称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旁证、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阿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阿热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 伟 审判员 马 永 健 审判员 格桑曲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志玛青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