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如生,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富,****年**月**日出生,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玲,****年**月**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建设路西侧义乌国际商贸城72幢1O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如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原告向本院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2日20时,原告与被告方驾驶员韩坤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部责任。经查,被告驾驶车辆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期内,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张如生医疗费、护理费、车损费等共计18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