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丁年龙,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保全人:赵拥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保全人:吴成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保全人:董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保全人:连云港泉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邓宅村。
被保全人:荣成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石岛姜尚路279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丁年龙与赵拥军、吴成忠、董楠、连云港泉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丁年龙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3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拥军、吴成忠、董楠、连云港泉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597元或查封相当于95597元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21日,丁年龙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赵拥军、吴成忠、董楠、连云港泉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至95597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