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滏阳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代国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向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南头村临*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振宇,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张振宇拖欠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物业费438元,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张振宇给付申请人物业费438元。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出入登记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振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3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振宇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