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某,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郭亮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17076598Q。

法定代表人:罗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龙某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湖南省龙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某诉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某某、龙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的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的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为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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