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韦建雄,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昭,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园,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新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昭,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园,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金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9752275D。
法定代表人:姚红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建雄、刘新杰因与桂林金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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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上诉人韦建雄、刘新杰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雪昭4月26日签收。此案移送我院后,在本院的财务账上未查到上诉人韦建雄、刘新杰的交费记录。2021年6月1日电话联系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雪昭,其告知法院,上诉人不交纳诉讼费了,本院遂作了法律释明: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指定的交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建雄、刘新杰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韦建雄、刘新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