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顺县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长顺县城关长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5806574380。

法定代表人:刘筑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石琴,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第三人: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南大道信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916440022A。

法定代表人:王**,该合作联社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长顺县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石琴、第三人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长顺县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余石琴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顺县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顺县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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