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泰华街。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某某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