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盘县红果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与团结西路交叉口(粮油批发市场综合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301B。
法定代表人:沈家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蓉梅,盘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91103913。
审理经过
2017年6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盘县红果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盘县红果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夏大留、夏远航、夏继锋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其建设在原告位于盘县盘县淤泥粮管所普古仓库前仓储用地上的砖混结构房屋(长25米、宽20米,面积500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淤泥粮食购销公司(淤泥粮管所)等13个粮食购销公司合并组建而成。淤泥粮食购销公司(淤泥粮管所)在盘县设有仓库并建有库房和仓储用地,且分别于1997年12月23日办理了盘土国用(97)字第04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875平方米,长75米、宽25米;四至界限上抵空坎、下抵公路边沟、左抵空闲地、右抵空闲地;土地使用者为盘县淤泥粮管所普古仓库),于2003年10月10日办理了盘县字第9-1543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3月,被告夏大留、夏远航、夏继锋在没有依法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公然在原告的上列仓储用地上建设房屋,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无果后向普古乡人民政府、土管所等部门请求处理,但三被告明知土地使用权是原告的还继续建房。三被告违法在原告管理使用的仓储用地内建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前,起诉人盘县红果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已就夏大留在其管理使用的盘县淤泥粮管所普古仓库前仓储用地上建设建房的行为向盘县国土资源局和盘县人民政府反映解决,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夏大留下达了盘国土责停普古(2017)1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夏大留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现夏大留仍未停止违法建设的行为,起诉人盘县红果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向受理该案的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故起诉人盘县红果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盘县红果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