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冯锦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仁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XXX号第5幢C114室。 法定代表人:黄兆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为此作出(2020)沪72财保19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20年7月6日实际冻结被告所属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人民币账户及XXXXXXXXXXXX美元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被告辩称
2020年9月4日,被告称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人民币账户内已被足额冻结人民币XXXXXXX元,故申请解除对其所属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美元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经查,被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人民币账户内已被实际足额冻结人民币XXXXXXX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上述所称属实,其所属人民币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已被实际足额冻结,故其现申请解除对其所属美元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上海仁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美元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谢 徵 人民陪审员 马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啸飞 书 记 员 李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