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广,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覃爱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曹培忠,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广与被执行人覃爱华、曹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钰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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