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理人:丁某(系原告徐某之母),****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芦月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文,董事长。
审理经过
徐某申请执行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9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课程费20 83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的课程费20 83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徐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帕皮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