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某。 经营者:王树胜,****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王集乡李化香庄村1号。 被告:马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银某与被告马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银某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实收372元),由原告银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黎 静 人民陪审员 柳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