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谈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杜修波,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2014)广安执字第231-1号,依法受理了谈建申请执行杜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但因帐户余额较小,没有扣划的必要,冻结的期限至2022年1月13日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且冻结的财产将于冻结的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因未查找到车辆的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房屋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查封的期限分别至2021年8月22日、2023年6月2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且查封的财产将于查封的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查封。本院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