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市顺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水晶城三期59号楼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武,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建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医生,住聊城市嘉明开发区。 被告:李艳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联通职工,住址同上,与被告梁建帮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市顺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阳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梁建邦、李艳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阳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武,被告梁建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艳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顺阳房产经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月23日,被告与案外人杜文刚经过原告介绍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位于聊城市新区,建筑面积为64.38平方米,房款价格为593000元。被告向案外人杜文刚交纳10000元的购房定金,被告向原告交纳了12000元的中介费。签订本合同后,被告与杜文刚恶意串通要求原告解除居间合同并退还中介费,经过协商三方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退还中介费11000元。事后不久,被告与杜文刚再次就涉案房屋以650000元的价格通过其他房屋中介机构达成买卖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与杜文刚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被告与杜文刚系恶意跳单严重失信的行为,原告工作人员已经为涉案房屋的交易完成了促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求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梁建邦辩称:双方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解除协议,和原告已经无任何的关系。并且解除合同时已经付给原告1000元作为服务费,解除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后,原签署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0000189号自动作废,任何一方均不得就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追究各方责任,但丙方违背自己制定并签署的合同,存在诚信问题。另外,原告调查的以650000的价格成交不属实,答辩人与第二家中介公司签署合同也是593000元。 被告李艳娜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3日,被告梁建邦、李艳娜作为买方,案外人杜文刚作为卖方,原告作为居间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被告购买案外人杜文刚所有的位于聊城市新区房产,建筑面积为64.38平方米,房款价格为593000元。被告向杜文刚交纳10000元购房定金,被告向原告交纳12000元中介费。三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杜文刚购房定金10000元,给付原告中介费12000元。 2020年3月9日,原告、被告、案外人杜文刚签订了买卖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买卖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现因被告首付款出借他人无法收回,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故提出解除合同,经被告提出,原告和案外人杜文刚同意,达成以下协议:1、案外人杜文刚退还被告已支付的购房定金10000元,不追究被告责任。2、原告已收取的被告中介费12000元,其中1000元作为原告辛苦费和材料费不予退还,其他退还给被告。3、原告、被告、案外人杜文刚签署本协议后,原签署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自动作废,任何一方均不得就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追究各方责任。解除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已退还被告购房定金10000元,原告已退还被告中介费1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顺阳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梁建邦、李艳娜及案外人杜文刚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称被告与案外人杜文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本案解除协议是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协商签订,在协议中对于购房定金、中介费的返还、原居间买卖合同的履行、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不符合恶意串通的法律特征。解除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将11000元中介费退还被告,现又以被告与案外人杜文刚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其中介费11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虽然立案案由为行纪合同,但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及审理查明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应属居间合同引起的纠纷,应依据原告的诉求及查明的法律关系确定正确的案由,故本案案由最终确定为居间合同纠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聊城市顺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聊城市顺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守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奎玲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