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朝阳中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1589853485。 负责人:乐海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顺祥,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小欢,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湘湖镇湘湖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7723925851。 法定代表人:程棣华。 被执行人:陈胜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程棣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付国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林俐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程棣华、陈胜发、林俐君、付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赣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程棣华、陈胜发、林俐君、付国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权属证书编号为: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浮房权证公字第××号)。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99,654.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胜发、程棣华、林俐君的银行存款27,321,713.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国辉的银行存款21,431,135.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叶心华 审判员 舒 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邱伟 书记员宁武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