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宫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白俊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宫锐与被告白俊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宫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