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39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
保全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