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3单元5层577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