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春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执行人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有才。
被执行人焦保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春山与被执行人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焦保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焦保才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春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焦保才支付判决款,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焦保才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此案判决金额较大,需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整体规划时才有能力还清借款,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由于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朱春山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