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03执5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76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