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升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徐荣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升阳与被告徐荣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车辆租借押金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月7日,被告徐荣清将车辆出借给原告刘升阳并由原告支付押金3000元,约定待原告归还车辆后由被告将押金退还。原告将车辆归还被告后,被告未按约返还押金。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补写欠款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租车押金3000元,并签名捺印。欠款条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欠款条出具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荣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升阳租车押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荣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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