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2号经纬汽车城5栋1层商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570582622。 法定代表人:雷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公司员工。 被告: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军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琴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