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恩平市天王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承军。
审理经过
原告甄健华与被告恩平市天王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甄健华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健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甄健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日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