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云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林应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赖云香与被告林应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赖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应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应媛向原告赖云香于2019年1月25日借款24000元,于2019年4月24日借款2000元,共计借款36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后被告未按约还款,遂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林应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赖云香借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应媛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美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腾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