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昕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20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昕卓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月、张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昕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5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付昕卓在本市船营区禾悦网吧,通过yy聊天软件以出售游戏号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228元。
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付昕卓在本市船营区禾悦网吧,通过yy聊天软件以出租游戏号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80元。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付昕卓在本市船营区禾悦网吧,通过yy聊天软件以出售游戏号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70元。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付昕卓在吉林市船营区广联网吧上网,通过yy聊天软件以出售电脑游戏(绝地求生)中的饰品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3660元人民币。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金某、张某证言,被害人陈某、徐某、高某、吴某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昕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昕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昕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付昕卓违法所得5638元返还被害人陈某1228元,返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80元,返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70元,返还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