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龙,公司经理。 被告申喜梅,女,现年50岁,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联系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喜梅(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申喜梅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忠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玉荣 书 记 员 龙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