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交执行人沾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孟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7510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孟凡强非法占用的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施业区48林班9、13小班林地25亩返还给沾河林业局。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孙克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