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学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君梅,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德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修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学忠与被申请人王德兰、夏修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40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学忠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被申请人王德兰住院过程中,医疗费均由申请人王学忠垫付,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报销的10000元左右的费用由被申请人王德兰领取,另外申请人还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了被申请人7000元的费用,该部分的费用均应扣除。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被申请人王德兰被夏修峰驾驶拖拉机中蹦出来的螺丝击伤左眼,是由于在耕地过程中夏修峰驾驶拖拉机行驶过快,且申请人王学忠多次警告夏修峰减速,被申请人夏修峰均没有听劝告,在原审庭审中二被申请人也均表示夏修峰驾驶的车辆行驶过快,被申请人夏修峰有明显重大过失。(二)申请人王学忠与被申请人夏修峰都是种植土豆,二人长期合作,互相帮忙,二人的关系应系合作关系,并非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三)被申请人王德兰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不应当支付误工费用,王德兰在给申请人王学忠帮工中,每天工资是50元,并非6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因被申请人的医疗费已由再审申请人王学忠支付,原审被申请人王德兰的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原审判决书赔偿款中也不包含医疗费;再审申请人王学忠与被申请人夏修峰都是种植土豆,二人长期合作,互相帮忙,双方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双方为了农业生产相互帮助的互助,被申请人夏修峰应视为为再审申请人王学忠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原审中再审申请人王学忠认可被申请人王德兰每天工资60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得当。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王学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学忠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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