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兰江路188号B幢5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17126621。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彩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小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朱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彬、朱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款项16300元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小彬、朱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彬、朱坤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