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庆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孟庆增在中国工商银行1609××××89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22.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