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詹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82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同);继续追缴所得赃款153038.4元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6日。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詹文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文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60分,兑现表扬三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00余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詹文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詹文涛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较少,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詹文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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