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城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告:程某某,系阮某某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告: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系程某某之妻,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城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城某某银行)与被告阮某某、程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群,被告阮某某、程某某,被告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谷城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阮某某、程某某偿还贷款本金84540.9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阮某某、程某某以抵押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阮某某、程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贷款100000元用于装修工程。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合同利率为年利率9.4%,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金。同时阮某某、程某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到期后,阮某某、程某某欠借款本金85000元未能清偿。阮某某、程某某申请追加保证人程某某后展期六个月。展期到其后,被告仍未能偿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阮某某、程某某、程某某辩称,贷款属实,因经济困难未能及时偿还。被告将分批予以清偿。

本院查明

谷城某某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所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及发放凭证、展期协议、保证合同各一份,被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送达地址确认函、现场签字照片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阮某某、程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6日,被告阮某某、程某某与原告谷城某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9G0103024040188)一份。约定贷款100000元用于装修工程,贷款期限12个月,合同利率为年利率9.4%,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金。同时,阮某某、程某某与谷城某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9G0103024040188-1),约定阮某某、程某某用其位于谷城县××××组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对全部债权承担抵押保证责任,谷城某某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7月26日,谷城某某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100000元。2020年7月24日,合同到期后,阮某某、程某某欠贷款本金85000元未能清偿。阮某某、程某某申请追加保证人程某某后,谷城某某银行同意展期六个月。2021年1月23日,展期到期后,阮某某、程某某仍未能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产生逾期。经谷城某某银行多次派员索款无果。截至2021年6月21日,阮某某、程某某欠本金84540.93元,欠利息4948.0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阮某某、程某某所欠谷城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本金84540.93元,利息4948.06元。阮某某、程某某定于2021年6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50000元,从2021年7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至欠款清偿时止(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4.1%支付)。

二、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谷城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027元,由阮某某、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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