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王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316-318号。 负责人:周梁,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迟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迟云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崇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开明、迟云梅、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物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184执恢258号】中,案外人王雪对执行谢开明持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84615股(以下简称涉案股权)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王雪称,其于2013年11月25日与谢开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谢开明将涉案股权以每股3.5元的价格转让与王雪。合同签订后,王雪按约定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6月20日付清了全部转让款,但由于谢开明有贷款未结清的原因,未能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涉案股权在法院拍卖后应当归王雪所有,不应用于抵偿谢开明的债务。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涉案股权的拍卖款转给案外人王雪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因谢开明等未按本院(2016)川018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农商银行崇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川0184执2号】,在恢复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川0184执恢258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涉案股权。2019年3月9日,在第二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王龙秀以1,273,460.8元的最高价竞得。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8)川0184执恢258号之一裁定,裁定“......二、被执行人谢开明持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84615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龙秀所有,股份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龙秀时起转移.......”。拍卖所得案款1,273,460.8元,其中1,240,899.8元于2019年4月11日支付农商银行崇州市支行,剩余32561元于2019年4月12日用于支付该案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川018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0184执恢258号执行裁定书、(2018)川0184执恢2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作为执行标的的涉案股权已执行终结,王雪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故王雪作为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执行异议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王雪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倪望博 审 判 员  李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钟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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