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边二强。
被执行人:吉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原区。
被执行人:剧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原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原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原区。
被执行人: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山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山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与吉某、剧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林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件属于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内0207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