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安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宁全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安坤与被执行人宁全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9民初1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告宁全贵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被告宁全贵负担。因被执行人宁全贵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安坤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安坤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张安坤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9民初1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风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吕志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