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州小松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第**第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07511569N。 法定代表人:曹建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新界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羡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NJK525G。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克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小松鼠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界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款项25000元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新界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克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小松鼠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新界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克政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小松鼠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博武 代书记员 潘垚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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