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陈江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品诉被告陈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赵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赵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为: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仅支付利息11400元。现借期已至,原告经多次追讨均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陈江洪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履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江洪返还原告赵品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江洪负担。

原告赵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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