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雷水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达利园(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六号B座4049。

法定代表人:赵少波。

被告:赵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雷水食品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中仸饮品(临邑)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州乐天饮品有限公司、德州盈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东部高新区邢侗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

被告:山东酷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聊牛路与中华路口向西一百五十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庆龙。

被告:刘庆龙,男,山东酷田食品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长沙乡村伙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

法定代表人:钟启禄。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华军酒水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宫后门街东段路南由西向东华军酒水批发。

经营者:刘广军。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雷水食品有限公司、赵少波、中仸饮品(临邑)有限公司、山东酷田食品有限公司、刘庆龙、长沙乡村伙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华军酒水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撤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计9400元,由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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