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桃水煤矿,住所地:攸县桃水镇桃水煤矿。
法定代表人:汤祖文,系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煤矿纪委书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孟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桃水煤矿与被执行人孟小祥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桃水煤矿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3执1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