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营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营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6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73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自2021年9月16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403民督73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营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