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晓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8团。
被告:库春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8团。
被告:蒲木阳,男,****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8团。
审理经过
原告蒋晓红与被告库春玉、蒲木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蒋晓红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晓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晓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