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银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王希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董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祝银环与被告王希龙、董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祝银环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银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银环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35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