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兴明街。
负责人:郭广平,系该行行长。
被告:康原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屈晓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刘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杨玉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武山县原森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山县杨河乡芦河村。
法定代表人:康原森,该合作社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诉被告康原森、屈晓英、刘明明、杨玉兰、武山县原森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撤汇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负担。